你是位熱情的員工嗎?公司提出這種要求實在過分

這是一篇在講說,公司主管要求員工熬夜加班後不可以有怨言,還要對公司保有熱情,這樣的要求合理嗎?就像小作問一個問題,如果要你跟一個不喜歡的對象每天相處八小時,有時候還要長達十二小時,而且每分鐘都要對對方保有談戀愛的熱情,請問這樣的要求合理嗎?

光是用想的應該都會起雞皮疙瘩吧,那爲什麼公司主管就可以要求員工一定要對公司保有熱情呢?這根本就是不合理的要求,要員工對工作有動力,那就一定要有同等值的回報,而不是永遠都是那些底薪低的人要做到趴,高薪的人永遠都爽爽領,這樣的模式又要如何保有熱情,所以公司應該先檢視給了員工多少,再要求員工應該要付出多少。

我聽說幾個朋友的工作都蠻誇張的,除了每天凹員工幾分鐘到幾十分鐘不等的工作時數,有時候幾分鐘就沒有給加班費,我是不太懂加班費要怎麼算啦!不過遲到一分鐘就扣錢,是不是很現實呢?既然公司規定遲到一分鐘就要扣錢,那凹員工一分鐘是不是應該給加班費?